(2017)黔0522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黔西某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被执行人黔西某小学。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黔西某小学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未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2执13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