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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黔西某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被执行人黔西某小学。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黔西某小学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未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2执13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