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胡庆祥与浦春付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庆祥,浦春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胡庆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浦春付,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胡庆祥依据(2017)黑0129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浦春付人格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庆祥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浦春付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款11434.43元,案件受理费47元,共计11481.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被执行人浦春付给付申请人胡庆祥赔偿款11000元,该款在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5000元,在2018年4月30日前给付3000元,在2018年11月30日前给付3000元,其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申请人胡庆祥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9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晨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