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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南南与张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南南,张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3309号原告:吴南南,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张亚军,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吴南南与被告张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南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亚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南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张亚军因生意需要于2016年2月26日向原告吴南南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借口为由,一直没有偿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南南依法提起诉讼。吴南南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如下:1.吴南南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吴南南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一份,证明张亚军向吴南南借款现金50000元的事实。张亚军未予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举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6日,张亚军向吴南南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吴南南现金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整)借款人:张亚军2016.2.26号。”后吴南南催要借款,张亚军一直未予偿还。故吴南南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亚军向吴南南借款,有张亚军出具的借据为证,该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方式,吴南南可随时向张亚军主张还款权利。故吴南南要求张亚军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亚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南南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张亚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亚审 判 员  张文生人民陪审员  孙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娜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