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执5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福生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高,赵守江,刘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5363号申请执行人王鹏高,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被执行人赵守江,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刘福生,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执行王鹏高与赵守江、刘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丰利审判员 刘伯军审判员 崔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栗建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