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武邑县农业局土肥站、杜广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邑县农业局土肥站,杜广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农业局土肥站,地址:武邑县农林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戈卷生,男,194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杜广昌,男,65岁,汉族,现住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农业局土肥站与被执行人杜广昌欠款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杜广昌已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1996)武经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晓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及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