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洋与北京浙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浙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853号原告:王洋,男,1983年6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农林路1号,现经营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路某号。法定代表人:吴汝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浙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某号。法定代表人:赵猛,总经理。原告王洋诉被告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浙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洋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