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科右中旗红成种业与吴双福、刘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右中旗红成种业,吴双福,刘林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2民初2555号原告科右中旗红成种业,法定代表人潘艳红,职务经理;被告吴双福,男,33岁,蒙古族,农民,人。被告刘林,男,50岁,蒙古族,农民,人。本院在审理科右中旗红成种业诉被告吴双福、刘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右中旗红成种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认为,原告科右中旗红成种业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右中旗红成种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何玉光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孙之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