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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6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636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陈某,男,广东省深圳市人,住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7年2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5日被逮捕,于2017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3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陈某的辩护律师吕伟红、实习律师林雪芳提出从轻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陈某认识了犯罪嫌疑人罗某(另案处理),后因罗某有途径做外币兑换,遂帮助其寻找客户进行外币支票兑换。陈某将客户的外币支票交给罗某,罗某将支票兑换成人民币后将钱转账至陈某的银行账户,再由陈某转账给客户,陈某每100万元收取手续费300-500元不等。经核算,从2013年至其被抓获,陈某总计通过罗某兑换17280000元人民币,其中帮助欧某兑换外币折合人民币13327388元、帮助陈某丙兑换外币折合人民币144212元、帮助陈某兑换外币折合人民币301655元、帮助陈某乙兑换外币折合人民币433473.19万元、帮助陈某甲兑换外币折合人民币1094179元、帮助卢某兑换外币折合人民币427605元。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判 决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庄 采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