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占友与德惠市米沙子镇兰家村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友,德惠市米沙子镇经济开发区兰家村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580号申请执行人李占友,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朱城子镇驿马村沟子东屯11组。被执行人德惠市米沙子镇经济开发区兰家村机砖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占友与被执行人德惠市米沙子镇经济开发区兰家村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院落内约13000立方米的炉灰,查封后,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也未履行义务;经本院委托评估,炉灰每立方米19元,经本院委托拍卖,炉灰降价30%后也无人竞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72650元、诉讼费1876.50元、邮寄费7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056元、执行费26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接收该炉灰抵顶债务,本院已裁定炉灰抵顶债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民初430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姜春明执行员 李万山执行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