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8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世纪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天宝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创世纪润滑油有限公司,深圳市蓝天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8404号原告深圳市创世纪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城社区清华路1号平房十三发得顺工业新村C3-1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73814L。法定代表人何月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锦凤,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建基,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蓝天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华联社区大浪南路墩背新村71栋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2027675R。法定代表人何新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道明,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0104.9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104.9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算至清偿全部货款为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庭审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蓝天宝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创世纪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10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010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苑广玲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楚烁书 记 员 廖嘉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