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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申请执行杨顺、杨宗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杨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648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地址:会理县黎溪镇新光村114号。负责人:罗聪明,系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杨顺,男,生于1977年3月1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杨宗富,男,生于1956年6月13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会理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顺、杨宗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737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受理该案后,组织执行人员对该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杨宗富于2017年8月11日归还人民币7000元(此款已交至银行),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5000元,剩余案款65372元及后续利息,杨宗富从2018年开始,每年12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直至欠款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会理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军审判员 邓林顺审判员 杨继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