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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东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迟明中、孙红艳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迟明中,孙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迟明中。被执行人:孙红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迟明中、孙红艳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2执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