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4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江北街道科建阀门厂与朱林锋、池新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江北街道科建阀门厂,朱林锋,池新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4559号原告:永嘉县江北街道科建阀门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芦桥联兴西路*号。经营者:杨建,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朱林锋,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池新新,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永嘉县江北街道科建阀门厂与被告朱林锋、池新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799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系从事阀门制造业务,2016年7月份,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阀门。交易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截止2016年7月28日,双方共发生交易金额为8799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货款5万元,对剩余货款37990元均未支付,原告故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朱林锋与被告池新新于2001年8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7年2月6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依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林锋、池新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永嘉县江北街道科建阀门厂货款379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7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朱林锋、池新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新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 衡?PAGE?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