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季斌、温建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季斌,温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28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姚港路1号。负责人:沈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咏,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永,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员工。被执行人:季斌,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温建云,女,1975年1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季斌、温建云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达成庭外和解,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纪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