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91民初10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尹宪发与来晓凯、来爱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宪发,来晓凯,来爱民,周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1029号之三原告:尹宪发,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莹莹,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群群,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晓凯,男,汉族。被告:来爱民,男,汉族。被告:周亮,男,汉族。原告尹宪发诉被告来晓凯、来爱民、周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尹宪发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宪发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宪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尹宪发负担。审 判 员 张新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魏晓雪书 记 员 王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