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4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炳义与陈建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炳义,陈建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4390号原告:杨炳义,男,194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陈建广,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炳义与被告陈建广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炳义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炳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杨炳义负担。审判员 牛俊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中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