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02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海波、曾继非法拘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黄某,范海波,曾继,郑崇亮,陈浩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刑初307号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男,1967年5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安岳县。系本案被害人吴荣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女,1966年1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四川省安岳县。系本案被害人吴荣母亲。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吴勇,男,1992年5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安岳县。系本案被害人吴荣哥哥。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范海波,男,1994年5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竹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竹山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青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诉讼代理人:贾芝苏,江西赣西律所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罗冬根,萍乡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继,男,1995年1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咸丰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萍乡市公安局青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崇亮,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邯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河南省邯郸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青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浩,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武穴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萍乡市公安局青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海波、曾继、郑崇亮、龚某、陈浩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黄某以被告人范海波、曾继、郑崇亮、陈浩的伤害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2017年10月25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与被告人范海波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而被告人曾继、郑崇亮、陈浩家庭困难无力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黄某与被告人范海波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同时因被告人曾继、郑崇亮、陈浩家庭困难无力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黄某撤诉。审 判 长  李德建人民陪审员  姚 斌人民陪审员  刘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利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