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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林峰与张航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峰,张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314号申请执行人:张林峰,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张航,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张林峰与张航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张航所有房屋,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张林峰有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蒲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