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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恢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何燕珍、卢少玲等与梁泽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燕珍,卢少玲,卢有灿,卢有,梁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恢1331号申请执行人:何燕珍,女,194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卢少玲,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卢有灿,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卢有,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梁泽生,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泽生应赔偿259721.88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48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其中,(2012)佛南法执字第5427号执行案件已扣划16775.51元予申请执行人;(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35号执行案件已扣划11566.92元予申请执行人;(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745号案件已扣划19803.81元予申请执行人;(2016)粤0605执恢1270号案件已扣划22462.06元予申请执行人。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2431.33元,扣除执行费2697.50元后,余款199733.83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执行人共收到执行款270342.13元,其中收到本金259721.88元、受理费2480元、利息8140.25元。截至2017年8月7日被执行人尚欠利息44018.75元。除此之外,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将梁泽生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199733.83元,截至2017年8月7日被执行人尚欠利息44018.75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恢13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李丽曼执行员  林伟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