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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4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同华诉被告西安市纺织城生活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同华,西安市纺织城生活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4657号原告:孙同华,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国棉三厂团结村**楼。被告:西安市纺织城生活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三路103号。原告孙同华诉被告西安市纺织城生活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孙同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同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孙同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