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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波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628号申请执行人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53XXXX,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东关大街168号。法定代表人:孙贵珠,总经理。被执行人许波涛,男,汉族,1977年3月26日生,住西宁市。申请人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波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终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许波涛支付申请人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602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6078元。因被执行人许波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许波涛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愿意私下履行解决,申请人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故申请撤回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终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博审判员  常 毅审判员  钱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