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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6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西强与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西强,王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6138号原告:李西强,男,汉族,安徽涡阳县人。被告:王建伟,男,安徽省涡阳县人。原告李西强诉被告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西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继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