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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6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叶永波、吴进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永波,吴进明,周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6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叶永波,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委托代理人陈秋芬,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执行人吴进明,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执行人周光花,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叶永波与被执行人吴进明、周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126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进明、周光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永波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纠纷款人民币174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吴进明、周光花的存款、车辆、股权、房地产等财产信息,查明本院在执行(2016)浙1126执855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光花名下坐落于庆元县会溪工业园区路29号的房产;查明本院在执行(2016)浙1126执564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吴进明名下坐落于庆元县松源街道会溪工业园路30-1号的房产,上述查封房产系农村自建房,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情况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未履行纠纷款人民币174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