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建萍与徐成立、魏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萍,徐成立,魏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2民初1999号原告:刘建萍,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浓江农场第一作业区水稻种植户,住黑龙江省同江市浓江农垦。被告:徐成立,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勤得利庆成货站业主,住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场。被告:魏晓燕,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勤得利农垦。原告刘建萍与被告徐成立、魏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萍,被告徐成立、魏晓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建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360000元,(从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止,计16个月,月利息2分),合计136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将其承包的水稻出售后,结识了被告夫妻二人,当时徐成立夫妻说开货站需要资金周转,他们还往下面放贷款,原告想把钱放在他们那也能挣点生活费,就陆续的借给他们100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有时给个1000元、2000元,有时给500元、300元。2017年9月17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店里要钱,结果一分钱都没要回,截止到2016年4月中旬,被告给原告利息约20000元,所以原告要求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计16个月,按月利息2分计算,利息为360000元,本息合计1360000元,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徐成立、魏晓燕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欠原告的借款可在3年内还清,并要求减少部分利息。本院认为,徐成立、魏晓燕承认刘建萍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刘建萍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刘建萍要求徐成立、魏晓燕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利息2分给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成立、魏晓燕欠原告刘建萍借款1000000元、利息360000元,合计13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债务清偿止,按月利息2分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40元,减半收取计8520元由被告徐成立、魏晓燕共同负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李辉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凯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