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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超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9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超,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旺苍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2013年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7年6月2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6日经临海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孝军,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超犯抢劫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超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4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杨超来到临海市,看见被害人周某一人在走路,遂尾随其进入德馨家园后门,从后面抱住周某欲对其进行猥亵。被害人周某反抗,在反抗过程中,被告人杨超对周某使用捂嘴、勒脖子、强行搂抱等暴力行为。被害人周某因挣脱不开,为了避免自己受到伤害,将其携带的一个手提包交给被告人杨超,杨超拿走该包。接着,被告人杨超还想拉住被害人周某,但周某趁机拨打电话求救,杨超因怕被人发现,遂带着手提包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杨超将包内的人民币300余元取走并将该包以及包内的其余物品予以丢弃。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杨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手提包及包内的其他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周某,被告人杨超家属并代为赔偿了周某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廖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杨超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超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超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超的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开明人民陪审员  王丽薇人民陪审员  谢杏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