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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1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与杨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杨丽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791民初852号 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南宁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韩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海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丽丽,1980年4月1日生,汉族,住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梁屯村十七组。身份证号:210724198004014421。 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达成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雪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彦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