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永仙与呼和浩特市特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仙,呼和浩特市特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21民初3065号原告:张永仙,农民被告:呼和浩特市特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奋礼。原告张永仙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特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张永仙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呼和浩特市特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仙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市特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张永仙承担。审判员董朝旭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