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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4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某公司舞钢分公司与张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公司舞钢分公司,张某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4827号原告:中国某公司舞钢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朱兰钢城路朱兰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6807591244。负责人:张某。被告:张某,男,汉族,成年人,住舞钢市。原告中国某公司舞钢分公司与被告张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某公司舞钢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某公司舞钢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华广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于执行;(五)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计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