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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5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洪俊与绵阳市涪城区关帝田甜母婴生活馆、蒲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俊,绵阳市涪城区关帝田甜母婴生活馆,蒲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5153号原告:李洪俊,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13日,现住四川省蒲江县。委托代理人:莫仕军,绵阳市涪城区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关帝田甜母婴生活馆。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关帝镇场镇。负责人:蒲甜。被告:蒲甜,女,汉族,生于1987年12月30日,现住绵阳市涪城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祥,四川宁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敏,四川宁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李洪俊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关帝田甜母婴生活馆、蒲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雯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