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执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安市蓝花楹西餐厅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安市蓝花楹西餐厅,余列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3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楠溪江路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89677608R。法定代表人:施建光。被执行人:瑞安市蓝花楹西餐厅,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张宅村环镇大道香榭锦园一楼05-06号,注册号:330381606397679。经营者:余列权。第三人:余列权,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蓝花楹西餐厅(2017)浙0303执3304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瑞安市蓝花楹西餐厅为个体工商户,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第三人余列权系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余列权为本案被执行人;二、余列权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占用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香榭锦园105室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暂算至2017年8月25日房屋占有使用费128136元,并继续以562元/天的标准,从2017年8月26日起计算至返还房屋之日止)。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孟代理审判员 许德圣代理审判员 王炯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