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陈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陈爱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216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风景城邦水香花苑1幢106室。负责人:丁文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生,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淘佳,该公司职员。被告:陈爱平,女,1972年3月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诉被告陈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