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占军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军,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251号申请执行人王占军,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系桃山煤矿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德,职务,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7)黑0903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占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903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审判员 刘福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