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326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次仁央宗与色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八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八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次仁央宗,色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八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326民初18号原告:次仁央宗,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藏族,公务员,住西藏自治区八宿县。被告:色加,男,1975年2月5日出生,藏族,农民,住西藏自治区八宿县。原告次仁央宗与被告色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次仁央宗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通过工伤保险在各级政府报销大部分费用,未报销部分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次仁央宗撤诉。案件受理费3722元,减半收取计186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四朗措姆审 判 员 程 福 东人民陪审员 帅 冬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达娃次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