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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靳立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明欣,靳立春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刑初431号自诉人梁明欣,男。被告人靳立春,男。自诉人梁明欣以被告人靳立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单位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自诉人梁明欣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梁明欣因被告人靳立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诉至我院,现被告人靳立春已与自诉人达成和解且已全部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梁明欣撤诉。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维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