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特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佳芸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特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佳芸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360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特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佳芸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特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芸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179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特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佳芸紧固件有限公司支付其货款人民币11,610.64元及其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佳芸紧固件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其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亦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佳芸紧固件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申请执行人上海特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佳芸紧固件有限公司就本案之履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上海佳芸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俊浩为被执行人之履行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上海佳芸紧固件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若今后被执行人未依照和解协议之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17950号民事调解协议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宏胜审判员 朱 珮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