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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西安西旅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赵建团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西旅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赵建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65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西旅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57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建团,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安西旅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建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陕0103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建团名下房产。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亦   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