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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淮南市淮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桂亚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淮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桂亚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699号原告:淮南市淮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凤台县永幸路西侧缪郢桥北侧。法定代表人:高九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桂亚星,男,汉族,1991年5月21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淮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桂亚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慧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