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2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石俊峰与郑红普、郑红泽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俊峰,郑红普,郑红泽,郑志弟,郑小忙,郑志孝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1136号原告:石俊峰,男,194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翼城县。被告:郑红普,男,现年48岁,住翼城县。被告:郑红泽,男,现年42岁,住翼城县。被告:郑志弟,男,现年50岁,住翼城县。被告:郑小忙,男,现年40岁,住翼城县。被告:郑志孝,男,现年50岁,住翼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俊峰与被告郑红普、郑红泽、郑志弟、郑小忙、郑志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俊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俊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俊峰负担。审判员 李文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