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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2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石俊峰与郑红普、郑红泽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俊峰,郑红普,郑红泽,郑志弟,郑小忙,郑志孝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1136号原告:石俊峰,男,194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翼城县。被告:郑红普,男,现年48岁,住翼城县。被告:郑红泽,男,现年42岁,住翼城县。被告:郑志弟,男,现年50岁,住翼城县。被告:郑小忙,男,现年40岁,住翼城县。被告:郑志孝,男,现年50岁,住翼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俊峰与被告郑红普、郑红泽、郑志弟、郑小忙、郑志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俊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俊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俊峰负担。审判员  李文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