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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平泉腾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白广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腾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广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二条,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3民初2944号原告:平泉腾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平泉镇市场北路**号楼。法定代表人:金小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波,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民,河北乐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广新,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原告平泉腾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广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泉腾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波、付民,被告白广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泉腾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2263.84元及滞纳金,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在领取钥匙时预交一年物业费,以后每个交费年度对应日交纳下年度的物业费,被告未交纳自2015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2日的物业费,被告住房面积是112.70平方米,按平泉县物价局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0.40元,电梯运行费每月每平方米0.40元,共用电费每户每年50.00元,被告每年应交各种费用为1131.92元,两年费用总合计为2263.84元。被告白广新庭审中辩称:拖欠原告物业费用2263.84元属实。原告服务不到位,14号楼山墙剥皮没有维修,小区道路硬化、绿化、摄像头、路灯均是2016年才完成的,安全设施不全,门卫时有时无不负责任,公共部分玻璃脏没人擦;物业允许第三方在小区内摆摊、打广告、收费;南门主干道没有减速带和安全标识;消防设备不全,消防通道长期停放车辆无人管理,设计图纸上显示小区应有车棚、健身器、石桌石凳等娱乐和活动场所,但小区内没有;地下车库没有使用也造成车辆乱放,地下室通风设施一直没有运转,造成地下室物品发霉,13、14、15栋楼的煤气管道至今不能使用均;未交物业费,电梯扣不能用了;中午有小商贩大声喧哗,晚上有狗成宿的叫,影响休息;如解决上述问题,我即交纳物业费。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居住在平泉市平泉镇××楼××单元××室,系该小区的业主。原告负责被告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2013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先交费后服务的原则,并约定业主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间为被告在领取所购房屋钥匙时预交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用,以后每个交费年度对应日预交下年度物业服务等费用。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0.40元,电梯运行费每月每平方米0.40元,公共电费每户每年50.00元。被告住房面积是112.70平方米,被告每年共交物业服务总费用1131.92元。被告自2015年12月2日起未交费,至2017年12月2日两个年度费用总计2263.84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双方于2013年12月2日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各自应自觉履行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服务,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用。被告未交纳服务费用属违约行为,被告虽提出原告服务不周等问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称小区内设施不齐全、小区内设计与图纸不符及物业公司广告收费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及公共照明费2263.84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广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平泉腾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2日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及公共电费2263.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白广新负担。限被告白广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田旭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权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