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庞树青与王永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树青,王永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719号原告庞树青,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玉川,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刚,男,汉族,38岁,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树青诉被告王永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树青撤回对被告王永刚的起诉。诉讼费7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