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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庞树青与王永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树青,王永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719号原告庞树青,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玉川,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刚,男,汉族,38岁,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树青诉被告王永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树青撤回对被告王永刚的起诉。诉讼费7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