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4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琼诉陈西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琼,陈西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4民初915号原告:周琼,女,汉族,1970年5月29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陈西蓉,女,汉族,1969年10月13日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周琼与被告陈西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周琼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琼自愿撤回对被告陈西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琼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周琼负担。审判员 廖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