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5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以昭、林晓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以昭,林晓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铜盘支行,福州东岸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5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以昭,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晓彬,女,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审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铜盘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西环北路60号融桥花园三区1#、13#、14#连接体一、二层。主要负责人:陈乐见,行长。原审第三人:福州东岸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西二环南路118号金星园8#楼107单元。主要负责人:郑希,总经理。上诉人黄以昭因与被上诉人林晓彬、原审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铜盘支行、福州东岸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以昭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未获准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以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坤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