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闫凤霞侮辱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凤霞
案由
侮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3刑初22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凤霞,女,汉族,1984年10月17日出生,,河北省成安县人,住成安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强制侮辱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刘峰,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闫拥梅,住成安县。系被告人闫凤霞姐姐。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临检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凤霞犯强制侮辱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凤霞及其辩护人刘峰、闫拥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凤霞伙同闫凤杰等人,于2017年5月9日15时许,在磁县俊逸华庭宾馆和章里集乡黄辛庄村,采取当众强行剥光上衣、谩骂、殴打、手机录像、微信传播等方式对栾某进行侮辱。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闫凤霞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闫凤霞供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与被告人丈夫有婚外情及婚外性行为,有过错在先,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亲属对被害人给予了经济补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闫凤霞知道其丈夫张某与被害人栾某,在磁县俊逸华庭宾馆内发生性关系的事情后,便伙同闫凤杰等人赶到该宾馆,为发泄私愤、败坏被害人名誉,在宾馆房间内、宾馆门外,撕毁栾某上衣,当众对栾某辱骂、殴打,致栾某体表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闫凤霞等人为了让栾某丢人,又将未穿上衣的栾某拉至章里集乡黄辛庄村(栾某家居住地)广场上,辱骂栾某。被告人还将辱骂现场录像视频用微信方式予以传播。案发后,双方就经济补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监控录像视频资料、手机视频资料及截图、提取证明证实,闫凤霞等人当众撕毁被害人栾某上衣并对其进行谩骂、殴打。2、被害人栾某陈述,2017年5月9日,她和网友张某在磁县一宾馆发生了性关系。3时许,几个男的和女的冲进房间,将她上衣撕破,胸罩拽掉,对她拳打脚踢,并用手机录下视频,她跪地求饶也无济于事。在宾馆门口大街上,又扇她的脸,撕扯她的衣服,拍视频。后又把她拉到章里集乡黄辛庄村十字街口辱骂侮辱她。3、张某证实,那天在磁县俊逸华庭宾馆,他与栾某发生了性关系。后有人跺房间门,他将房间门打开,闫凤霞、闫凤杰等十几个人进来,打骂他和栾某,栾某的衣服被撕坏、胸罩被拽掉,有人拍了视频。打了二十多分钟,他们将栾某拉出宾馆,在门口大街上又开始打骂、辱骂栾某,一边打骂,一边拍视频。后来他们拉着栾某去章里集乡黄辛庄村,说要把栾某扔到街上,让栾某丢人。停了两天微信和互联网就有侮辱栾某的视频了。4、王某、姜某均证实,那天在黄辛庄村的广场上,看见两个女的把栾某从车上拽下来,栾某上身没有穿衣服,用一块布挡着前面,下身穿着一个内裤,内裤还被撕坏了,栾某下车后光着脚往北跑了。5、郭某1证实了那天在黄辛庄村见到栾某光着上身、露着内裤、脸上受伤的事实。6、郭某2(栾某丈夫)证实,那天,他接到了栾某电话,栾某说在宾馆开房被人抓住,拍了视频。7、被告人闫凤霞供认上述犯罪事实,并有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调查笔录、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凤霞在发现被害人与其丈夫有婚外性行为后,为发泄私愤,败坏他人名誉,采用殴打、强行剥光上衣等暴力手段,公然贬低辱骂他人,后又将录像视频在微信上予以传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与被告人丈夫有婚外情及婚外性行为,存在过错,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亲属对被害人给予了经济补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可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经查,被告人采取当众剥掉他人上衣,公然对他人殴打、辱骂,并将视频资料在微信上大量传播,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应给予刑事处罚,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凤霞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着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冀韵海审 判 员 王燕波人民陪审员 张付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