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21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纪林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纪林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1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纪林,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住容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容检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纪林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受理后,因被告人杨纪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纪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6月,被告人杨纪林以向被害人盘某1家属告发盘某1与其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为要挟,敲诈勒索盘某1钱财,盘某1被迫汇给杨纪林36900元。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纪林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杨纪林定罪处罚。对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纪林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盘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人盘某2、潘某,4的证言,容县予家酒店客人登记单,银行卡开户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信用社对账单,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记录截图,被告人杨纪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纪林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纪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纪林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责令予以退赔。根据被告人杨纪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纪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纪林退赔被害人盘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六千九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清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剑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