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12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瑜、林文惠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瑜,林文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2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瑜,女,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娟、王祥霖,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文惠,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陈瑜与林文惠合伙协议���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可供执行。又查明,被执行人林文惠所有的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红山荷花庄XX号房产所有权已被本院依法所查封,但上述房产短期内无法执结。现被执行人林文惠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书东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炳浩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