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6民申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宪章、吴家鹏退伙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宪章,吴家鹏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民申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宪章,男,汉族,1949年2月10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家鹏,男,汉族,1962年11月8日生,住丘北县。再审申请人王宪章因与被申请人吴家鹏退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云26民终9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宪章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法院审查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只同意被申请人分二期支付赔偿债务金额。但二审调解书结果出来后,竟然是分三期支付,且支持间隔时间过长,调解中申请人并未同意调解书给付的分期支付年限时间,且被申请人不自愿履行。因此,该调解书并非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申请人仅同意第二项内容。综上,二审法院在主持调解过程中,作出的民事调解结果违背了申请人的真实意思,有损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撤销。特提出申请要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主持调解符合法律规定,调解过程中申请人王宪章与被申请人吴家鹏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所达成的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现王宪章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王宪章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宪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应辉审判员  何 英审判员  吴延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