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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特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付某某申请宣告王花香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某某,王花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特48号申请人付某某,女,2010年出生,住永州市祁阳县。法定代理人付某1,男,1965年出生,住永州市祁阳县。被申请人王花香,女,1971年出生,住永州市祁阳县。申请人付某某申请宣告王花香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申请人付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撤回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程序。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