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特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付某某申请宣告王花香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某某,王花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特48号申请人付某某,女,2010年出生,住永州市祁阳县。法定代理人付某1,男,1965年出生,住永州市祁阳县。被申请人王花香,女,1971年出生,住永州市祁阳县。申请人付某某申请宣告王花香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申请人付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撤回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程序。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