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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钟夜周与邢瀚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瀚文,钟夜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39号申请执行人:邢瀚文。被执行人:钟夜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瀚文与被执行人钟夜周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97.59元。经查,剩余款项再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法执行。至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6)琼0106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一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