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钟夜周与邢瀚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瀚文,钟夜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39号申请执行人:邢瀚文。被执行人:钟夜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瀚文与被执行人钟夜周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97.59元。经查,剩余款项再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法执行。至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6)琼0106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一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