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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夏兴辉与冯建华、慕德海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02执13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夏兴辉与被执行人冯建华、慕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中民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建华、慕德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夏兴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告慕德海、冯建华归还原告夏兴辉借款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0‰承担从2011年5月6日至还款之日利息(被告慕德海已付利息26000元)。案件受理费3480元,由被执行人慕德海、冯建华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冯建华履行了20000元。杜振华为本案的执行自愿向被执行人慕德海提供担保。被执行人慕德海、杜振华和申请执行人夏兴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慕德海、杜振华给付申请执行人夏兴辉执行款10000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3480元),申请执行人夏兴辉自愿放弃利息。被执行人杜振华于2017年10月13日当场向申请执行人夏兴辉履行执行款50000元,下剩执行款50000元被执行人慕德海、杜振华于2017年10月25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夏兴辉履行完毕。执行费1452元,由被执行人慕德海已缴纳。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中民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夏兴辉与冯建华、慕德海、杜振华之间的标的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夏兴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中民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