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谭胜华与郭建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胜华,郭建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841号原告:谭胜华,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社城,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龙,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郭建强,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原告谭胜华诉被告郭建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谭胜华于2017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胜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胜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838元,减半收取1919元,由原告谭胜华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长 周 逵审判员 陆招胜审判员 陈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梦如 关注公众号“”